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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付款之提示期限,因其到期日之記載方式不同而有下列不同: 1.見票即付之匯票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其付款之提示,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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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第23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出票日起1年內提示承兌,出票人可以縮短或延長提示期限,背書人只能縮短而不能延長提示期限。英美法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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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第4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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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6月29日 — 第69 條,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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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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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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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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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條, (法定承兌期限)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 第 46 條 ...
匯票提示期限 參考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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