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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申訴時,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的申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於消費者申訴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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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7日 — 第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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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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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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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 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 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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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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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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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2日 — 須為第二次申訴: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屬於第二次申訴性質,故消費者須於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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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 依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可以選擇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 ...
消保法43條2項 參考影音
繼續努力蒐集當中...